杭州经济适用房主要分布在哪些板块?这些板块的楼市现状如何?经济适用房允许上市,正在引发什么样的影响?
虽然政策要到9月12日才开始正式执行,但不少意向卖家们已经纷纷涌向中介门店咨询挂牌事宜,尤其是在2004年9月1日前签订购房协议的经济适用房卖家出售的意愿比较强烈。
经适房购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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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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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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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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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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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摊的土地面积×土地等级缴纳标准(一级:600元/平;二级:500元/平;三级:400元/平;四级:300元/平;五级:200元/平;六级:100元/平;七级:100元/平;六级:80元/平;八级:50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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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三塘沁园70平方米的房子,总楼层为7楼,分摊土地面积为10平方米,土地等级为5级土地,需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大概在2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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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目前周边房价无关,只与房源面积和土地等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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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5日至200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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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复文件中核定的商品房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之间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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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的万事利公寓,商品房基准价格为2950元/平,经适房价格为2550元/平,价差400元/平米,一套70方房源需缴纳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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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目前周边房价无关,只与当时物价局核准的价差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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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31日后至200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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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同类地段、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与经济适用房价格之间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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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第二条的案例类似,2003年购入经济适用房3000元/平方米,当时周边商品房4000元/平方米,则70方经济适用房需缴纳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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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目前周边房价无关,与当时的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之间的价差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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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1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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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与当时购买价之间差额的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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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桥名苑三期经适房价格为6000元/平,周边售价约为15000元/平,若以此价格出售,70方需缴纳70*(15000元/平-6000元/平)*55%-原先的税费,约为34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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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周边房价有关,差价55%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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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杭州楼市的影响方面,章惠芳认为,一方面经适房的上市会增加二手房的上市量。“这部分经适房房源流向市场后,会使区域性的供求关系发生一定的改变。举个例子,如果原先三墩、丁桥的经济适用房较多,那么这部分房源的入市,会使这些区域原有的二手房价格略微下降。同时,一些地段较好的经适房房源将会吸引一部分原来的刚需人群。”另一方面,原先持有经适房的人群或许将加入改善人群。“在卖掉原来的经济适用房以后,他们对新房源的需求事实上增加了商品房的需求量。”章惠芳说,“这是好事,可以激活市场。”
杭州新浪乐居楼盘总监上官剑认为,04年之前的经济适用房,流入市场,势必增加了供应量。“这些房源购入时价格较低,因此,部分经济适用房多的地区的成交价格肯定会有所抑制,对于一些经济能力有限的人买房这样的政策会增加他们的可选择性。”
     不过,上官剑认为,对于04年之后经济适用房来说需缴纳的差额较多,因此会选择出手比较少。
中原地产品牌部总监荆海燕认为,经适房上市办法的出台,对2004年9月1日时间点前购入经适房的人群影响最大。因为这部分人出售意愿最强,而在此之前,经适房不能出售占用了他们的购房名额,使得他们成为限购限贷人群。
     荆海燕分析,经适房上市办法的出台对于二手房市场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经适房的入市将会增加二手房市场的房源量,尤其是一些位置如嘉绿苑、三塘小区等较好的房源,将会活跃整个二手房市场。”而对于目前的商品房市场来说,荆海燕则认为,暂时影响不大。
对于“新房”而言,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确需上市的由区县住保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保部门按原价回购; 满5年后可以上市,但出售时应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金额根据原购经适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
而对于老房而言,未满5年的与新房执行的同样的政策。但满5年后上市交易的,补交价款则是按照原来的规定执行,即按上市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2013年4月17日,广州市财政局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发布了《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该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规定提出,2007年12月18日前已售出或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1%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2007年12月18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2013年7月底,济南颁布《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若干规定》,自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规定》指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满五年,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70%向市政府缴纳收益价款后,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购房家庭取得完全产权后,房屋性质不再为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性质不再标注划拨。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确需转让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具体回购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住房保障等主管部门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制定。回购的经适房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作为保障房使用。
2013年7月15日,南宁市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细则出台,4个不同时段购买的经适房,将按照不同的年限限制,向政府补缴差价后,就可上市交易。
2004年12月2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缴纳相关价款。2004年12月2日至2009年9月1日前,满3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缴纳相关价款。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11月22日前,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照差价的60%缴纳相关价款。该通知施行之日起,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
2012年10月1日,郑州市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的通知》。按照规定,自2012年9月1日以后取得购房资格证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应按照届时的交易评估价与原购房差价的7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保障性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房屋期满上市交易时,有两种办证方式:一、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使用权保留划拨性质。二、交易双方愿意将划拨用地变更为出让土地的,也可以按照该房屋市场价格与房屋原购置价格价差70%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原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中有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条款的,还应提交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的关于确定对该房是否执行优先回购的书面意见。
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在烟台,购房人要按照财税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款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政府可优先回购。5年内确需上市交易的,由政府按原价回购。
去年年底,合肥市出台《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经适房上市交易进行详细规定。按照通知的要求,经适房上市交易须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金。其中,2005年5月1日至2008年1月10日前期间所买的经济适用房,按照该住房市场综合评估价的15%比例向政府缴纳收益金,即房屋基准价×建 筑面积×15%。2008年1月10日(含)以后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差价的40%向财政部门缴纳土地收益金等价款,即(房屋基准价-购房价格)×建筑 面积×40%。